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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平鋅電:公司章程(2020年3月)
作者: 日期: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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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平鋅電:公司章程(2020年3月)

云南羅平鋅電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〇年三月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三章 股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 股東
第二節 股東大會的一般規定
第三節 股東大會的召集
第四節 股東大會的提案與通知
第五節 股東大會的召開
第六節 股東大會的表決和決議
第五章 黨組織及黨的工作機構
第一節 黨組織的機構設置
第二節 公司黨委職權
第三節 公司紀委職權
第四節 公司黨委會參與決策的主要程序
第六章 董事會
第一節 董事
第二節 獨立董事第三節 董事會
第四節 董事會秘書
第七章 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八章 監事會
第一節 監事
第二節 監事會
第三節 監事會決議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一節 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節 內部審計
第三節 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節 通知
第二節 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資、減資、解散和清算
第一節 合并、分立、增資和減資
第二節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
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國共產黨章程》等法律法規及其它規范性意見的
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公司是經云南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企改[2000]732 號文批準,由羅平縣鋅電公
司、羅平縣迅達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云南天浩集團有限公司、羅平縣醫藥公司、
昆明天津三達電氣有限公司、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化肥廠作為發起人,以發起方
式設立;在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統一社會
信用代碼為:915300007098268547。
第三條 公司于 2007 年 1 月 22 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 首次向
社會公眾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 2560 萬股,于 2007 年 2 月 15 日在深圳證券交
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上市。
公司被終止上市后,將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繼續交易,公司承諾不對此條
款作任何修改。
第四條 公司注冊名稱:
中文名稱:云南羅平鋅電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YUNNAN LUOPING ZINC AND ELECTRICITY CO.,LTD
第五條 公司住所:曲靖市羅平縣羅雄鎮九龍大道南段
郵政編碼:655800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323,395,267 元。
第七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
第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
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對公司、股東、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
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股東,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
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
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的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
財務總監。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為:面向市場,充分利用羅平的區位和礦產資源
優勢,引進資金、技術及現代經營管理經驗,改進生產工藝和作業條件,開發稀
有金屬及水力資源,不斷向社會提供豐富的、高質量的產品,獲得最大的經濟效
益。
第十三條 經依法登記,公司經營范圍是:鋅錠、鎘錠、鋅精礦、鉛精礦、
氧化鋅粉、金屬硅、水力發電,經營本企業自產產品及技術的出口業務;經營本
企業生產所需的原輔材料、機械設備、儀器儀表、零配件及相關技術的進口業務
(國家限定公司經營和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經營進料加工和“三
來一補”業務,金屬鋅粉、鋅合金、裝飾材料。鉛鋅礦的開采、加工、貿易。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
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十六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
第十七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條 公司的發起人為:羅平縣鋅電公司,羅平縣迅達實業有限責任公
司,云南天浩集團有限公司,羅平縣醫藥公司,昆明天津三達電氣有限公司,尋
甸回族彝族自治縣化肥廠六家企業法人,除羅平縣鋅電公司系以經評估確認的實
物資產出資外,其余發起人均以現金出資,上述出資已于 2000 年到位并經注冊
會計師驗證。
2005 年 6 月,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化肥廠將所持股份全部轉讓給王長生先
生;2006 年 8 月,羅平縣迅達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已將所持股份全部轉讓給云南
黎山怒水旅游開發有限公司。
第十九條 公司股本結構為:普通股 323,395,267 股,無其他種類股。
第二十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
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
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公開發行股份;
(二)非公開發行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二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
其股份的;
(五)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的。
第二十四條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二)要約方式;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
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三)
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
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
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
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
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并應當在
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
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
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二十六條 股東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轉讓。第二十七條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八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內
不得轉讓。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不得轉讓: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個月內;
(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六個月內;
(三)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并在該期限內的;
(四)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本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通過集中競
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總數的
25%,但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上述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 1000 股的,可不受前
款轉讓比例的限制一次轉讓。
第三十一條 本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和離職后轉讓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發布的規范
性文件的要求,并遵守本《章程》和公司制定的《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變動管理辦法》的規定,同時還需報告公司董事會秘書,并委托公司向證券
交易所申報辦理股份加鎖解鎖相關事宜。
第三十二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東,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
入,由此所得收益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會將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
司因購入包銷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
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 30 日內執行。
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三條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章程關于轉讓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規定,向深交所申請在相應期間鎖定其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本
公司股份。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因公司派發股票股
利和資本公積金轉贈股本導致的變動除外),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并向深交所進
行申報。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 股東
第三十四條 公司依據證券登記機構提供的憑證建立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是
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
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
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
第三十五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東
身份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召集人確定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收市后
登記在冊的股東為享有相關權益的股東。
第三十六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請求、召集、主持、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并行
使相應的表決權;
(三)對公司的經營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閱本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
(六)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七)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要求公司收購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七條 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
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
后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條 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
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本章程的,股東有權自決議作出之日起 60 日內,請求人民
法院撤銷。
第三十九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
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連續 180 日以上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東有權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執行公司職務時違
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
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董事會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
請求之日起 30 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
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
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損
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
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
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
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二條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
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當日,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
益。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和公司社會公眾股股東負有誠信義務???
股股東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不得利用利潤分配、資產重組、
對外投資、資金占用、借款擔保等方式損害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合法權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損害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利益。
第二節 股東大會的一般規定
第四十四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重大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含獨立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津貼事項及支
付辦法;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津貼事項及
支付辦法;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工作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工作報告;(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進行合并、分立以及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 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 審議批準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擔保事項;
(十四) 審議變更募集資金投向事宜;
(十五) 按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的《股票上市規則》9.3 條規定的標準審議
公司發生的購買、出售資產、貨物重大交易;
(十六) 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十七) 審議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
他事項。
第四十五條 公司對外擔保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二)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方可提交
股東大會審議。下列對外擔保必須經股東大會審議: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
計凈資產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2、公司連續十二個月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3、公司連續十二個月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
的 50%,且絕對金額超過 5000 萬元以上的任何擔保;
4、為資產負債率超過 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5、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 10%的擔保及為單個被擔保對象
累計提供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 20%的擔保;6、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三)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
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
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四)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對外擔保,必須在指定報刊上及
時披露,披露內容包括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對外擔??傤~、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總額。
第四十六條 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
年召開一次,并應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 6 個月之內舉行。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 2 個月以內召開臨
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 6 人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 1/3 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地點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會確定的其
它地點。
股東大會將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公司還應當提供網絡或其他方
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第四十九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時聘請律師對以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并公
告:
(一)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應本公司要求對其他有關問題出具的法律意見。
第三節 股東大會的召集
第五十條 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
會。對獨立董事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
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后 10 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
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 5 日內發出召開
股東大會的通知;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說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條 監事會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
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 5 日內發出召開
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議的變更,應征得監事會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內未作出反饋的,
視為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監事會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二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董事會請
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
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請求后 10 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
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 5 日內發出召
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請求后 10 日內未作出反饋的,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
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監事會提出請求。
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在收到請求 5 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
通知,通知中對原提案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股東大會通知的,視為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股東
大會,連續 90 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或股東決定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須書面通知董事會,
同時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深交所備案。
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前,召集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東應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及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時,向公司所在地中國
證監會派出機構和深交所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第五十四條 對于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董事會秘書
應予配合。董事會應當提供股權登記日的股東名冊。
第五十五條 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會議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公
司承擔。
第四節 股東大會的提案與通知
第五十六條 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
議事項,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七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提案。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 10 日前提
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內發出股東大會補
充通知,公告臨時提案的內容。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東大
會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東大會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條規定的提案,股東大會不
得進行表決并作出決議。
第五十八條 召集人應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
臨時股東大會應于會議召開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
第五十九條 股東大會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一)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和提案;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書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股東大會通知和補充通知中應當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體內容。
擬討論的事項需要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的,發布股東大會通知或補充通知時將同時
披露獨立董事的意見及理由。
股東大會采用網絡投票方式或其他方式時,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載明網絡或
其他方式的表決時間及表決程序。股東大會網絡或其他方式投票的開始時間,不
得早于現場股東大會召開當日上午 9:15,其結束時間不得早于現場股東大會結
束當日下午 3:00。
股權登記日與會議日期之間的間隔應當不多于 7 個工作日。股權登記日一旦
確認,不得變更。
第六十條 股東大會擬討論董事、監事選舉事項的,股東大會通知中將充分
披露董事、監事候選人的詳細資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經歷、兼職等個人情況;
(二)與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
(四)是否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深交所懲戒。
除采取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監事外,每位董事、監事候選人應當以單項提
案提出。
第六十一條 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后,無正當理由,股東大會不應延期或取消,
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應取消。一旦出現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應當
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 2 個工作日公告并說明原因。
第五節 股東大會的召開
第六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和其他召集人應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股東大會的正
常秩序。對于干擾股東大會、尋釁滋事和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行為,應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查處。
第六十三條 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或其代理人,均有權出席股東
大會。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行使表決權。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第六十四條 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能夠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證件或證明、股票賬戶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證件、股東授權委托書。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
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書面授權委托書。
第六十五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
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委托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第六十六條 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六十七條 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由委托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
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書均需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作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大會。
第六十八條 出席會議人員的會議登記冊由公司負責制作。會議登記冊載明
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
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六十九條 召集人和公司聘請的律師將依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供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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